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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:回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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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律師、辯護人接見須知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09-12-11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3390

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律師、辯護人接見須知

一、 申請方式:

     (一) 現場辦理:請於上班日83011001330 1600 ,攜帶應備文件至本監總務科名籍股提出申請。

     (二) 電話預約:於接見當日或之前一個上班日16時前以傳真方式(傳真電話:03-9894241 總務科承辦人:03-9894166分機348)提出律師電話預約接見申請單及應備文件,並以電話確認本監受理狀況,於接見當日攜帶律師證至總務科名籍股報到後,即可進入戒護區辦理律師接見,可縮短等待收容人提帶時間。

二、 應備文件:

    (一) 辯護人: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(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);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,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。

    (二) 律師(代理人):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、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(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);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,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。

    (三) 洽談委任之律師:除繳驗律師證外,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,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。

    (四) 學習律師:學習律師隨同律師、辯護人辦理接見時,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。

    (五)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,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,俾利本監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;另,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,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,提供予本監查驗。

三、 機關單一窗口連絡方式:

     總務科名籍股,連絡電話:03-989-4166#348

四、 注意事項:

     (一)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,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,禁止於律師、辯護人接見時攜入。

     (二) 接見時,不得使用通訊、錄影或錄音器材。

     (三)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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