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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:回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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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發還本監(含合署)收容人待領金(106年醫療退款)名冊一份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10-12-30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592

依據:監獄行刑法第82條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110121日法矯署勤決字第11005003270號函規定。

公告事項:

  1. 應受發還人因故不能發還,特此公告招領,名冊詳如附件。
  2. 應受發還人自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,電洽總務科金錢保管承辦人(03-9894166分機344345),經身分比對無誤後,請提供本人匯款帳號,俾便辦理入戶匯款或購置郵政匯票寄發。
  3. 應受發還人已死亡者,繼承人依說明事項二辦理。

自本公告日起,經期限通知滿六個月未申請發還者,款項歸繳國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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