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發還本監(含合署)收容人待領金名冊一份
- 發布日期:
- 最後更新日期:110-04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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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公告發還本監(含合署)收容人待領金名冊一 份。
依據:依監獄行刑法第80、82條及羈押法第72、74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:
- 待領金應受發還人因故不能發還,特此公告招領,名冊詳如附件。
- 應受發還人自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,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監總務科請領;如委任他人代領,應檢附委任書狀,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。
- 應受發還人已死亡者,繼承人應攜帶死亡證明文件,並依說明二辦理。
- 自本公告日起,經期限通知滿六個月未申請發還者,依據規定款項予以歸屬國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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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出監(所)收容人待領金未領名冊.pdf61 KB 110-04-13 下載次數:27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