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蘭監獄辦理辯護人遠距接見、電話預約接見作業流程
- 發布日期:
- 最後更新日期:108-09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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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蘭監獄辦理辯護人遠距接見、電話預約接見作業流程 99年11月23日
一、依據:
遵照 法務部
二、目的:
自
三、遠距接見、電話預約接見流程:
(一)遠距接見部分:
1.資格條件:
(1)遠距接見,以曾親臨本監辦理律師接見者為限。
(2)非刑事訴訟法第34條、34條之1規定,辯護人得接見犯罪 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,並互通書信,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,得限制之。
2.辦理時段:
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下午14時至16:30,共分五個時段進行,每時段以30分鐘為限,各時段如下:。
第一時段 |
第二時段 |
第三時段 |
第四時段 |
第五時段 |
14:00- 14:30 |
14:30- 15:00 |
15:00- 15:30 |
15:30- 16:00 |
16:00- 16:30 |
3.申請時間:
(1)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前之上班時間內,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,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至下午5時截止申請。
(2)電話申辦接見者,須於申請接見日期前7日起至前1日下午3時前之上班時間提出申請,經本監審查後於2日內以電話回復申請人。
4.申請方式與流程:
(1)遠距接見申請單,統由總務科名籍股提供申請人索取或上本監網站「電子公布欄-接見公告」下載。
(2)申請專線:(電話:03-9893452、傳真:03-9894241)。
(3)被告因特殊事由無法與其辯護人進行遠距接見時,由戒護科承辦人以電話通知辯護人與名籍股。
(4)基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「監看而不與聞」之原則,戒護人員辦理辯護人遠距接見過程不實施錄音錄影。
5.未按時辦理遠距接見之處理:
(1)已申請遠距接見登錄並經核准,但因個人事由不克於預約日期、時間辦理接見者,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上午12時前,以電話通知取消預約。
(2)於6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達3次以上(含本數),本監得自其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算,3個月內停止其申辦遠距接見。
(二)電話預約接見部分:
1.資格條件:電話預約接見,以曾親臨本監辦理律師接見者為限。
2.辦理時間:
(1)申請時間:自接見日期前7日起至前1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前之上班時間內,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,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下午5時截止申請。
(2)接見時間:上班日自上午09:00-11:00、下午14:00-16:00止。
3.申請方式與流程:
(1)預約接見申請單,統由總務科名籍股提供申請人索取或上 本監網站「為民服務-接見公告區」子系統下載。
(2)申請專線:(電話:03-9893452、傳真:03-9894241)。
(3)預約接見經審查核准後,由名籍股承辦人以電話回復申請人。
(4)為維護被告訴訟權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「監看而不與聞」之原則,戒護人員辦理律師接見過程不實施錄音錄影。
4.未按時辦理預約接見之處理:
(1)因個人事由不克於預約日期、時間前來辦理接見者,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下午5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。
(2)已辦妥預約,如半年內有3次以上(含本數),未能依預約時間來監辦理接見者,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,3個月內暫停受理電話預約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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